【記者張金源/臺東報導】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規定 經臺東縣府力爭 國有財產署放寬
縣民申請新承租國有土地,如非原住民者,需先取得鄉鎮市公所證明文件,始得受理申請,林東滿等多位議員認對民眾權益影響甚鉅,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表示,經縣府向國有財產署反應後,同意放寬規定,日後免再由公所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表示,有關縣民申請新承租國有土地位於歷年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成果範圍內,原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規定,如申租人非原住民,應先取得公所證明非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中案件,始受理申租案。
財經處指出,本案經林東滿、郭宗益等議員多次反應,該規定對於非原住民之現使用人影響重大,將導致無法順利取得土地承租權,經縣府向國有財產署反應,國有財產署業於108年8月12日函釋放寬規定,倘申租人使用土地之行為態樣無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免再由鄉鎮市區公所出具非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證明文件

發布單位: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
財產管理及開發科
聯絡人:蔡沛然 326141#304~307
游勝鈞;游胜钧;指動傳播科技;指动传播科技;指傳媒;指传媒;華民通訊社;华民通讯社;民生新聞網;民生新闻网,臺東縣政府,資料來源:縣政新聞

發佈日期: 2019-08-28
新聞分類: 地方台東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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